从政策内容上看,证监会将制定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指引,对基金公司选用基准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并通过基准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及激励机制,推动公募基金行业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
易强/文
公募基金行业正迎来一场触及核心利益分配机制的深度变革。
5月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明确优化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要求新设主动权益类基金全面推行浮动管理费机制,以扭转行业长期存在的“旱涝保收”的现象。
上述《行动方案》同时提出,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提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提高公募基金权益投资的规模和稳定性,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
根据证监会官网文章,上述《行动方案》是对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稳步推进公募基金改革”决策部署的落实,旨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市情的公募基金发展新模式,推动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行业机构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形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拐点”。
从政策内容来看,规模接近4万亿元的主动权益基金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重点所在,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及全面强化长周期考核则是主要切口。这些举措的落实将进一步约束遏制“风格漂移”及“高换手率”等过度投机行为,引导价值投资,与中央有关部门“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形成共振。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主动权益基金(含普通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规模为3.74万亿元。该类产品过去三年(2022年至2024年)给持有人创造的回报合计-1.89万亿元,过去五年(2020年至2024年)合计-3115亿元,同期管理费收入分别为1878亿元及3239亿元。
因为投资体验欠佳,过去几年主动权益类基金份额规模持续下降。2021年底,其份额规模合计7.04万亿份,2022年至2024年同期分别为5.45万亿份、4.30万亿份及3.68万亿份。2025年一季度末为3.74万亿份。
旱涝保收成历史,浮动管理费机制将大力推行
根据上述《行动方案》,新设立的主动权益基金将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对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确定具体适用管理费率水平。
具体来说,如持有期间产品实际业绩表现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基准档费率;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显著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费率。
推行步骤方面,“在未来一年内,引导管理规模居前的行业头部机构发行此类基金数量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试行一年后,及时开展评估,并予以优化完善,逐步全面推开。”
从历史沿革来看,最早在2008年,国内即出现首只采用浮动管理费的公募基金,不过这款产品是一只定开二级债基。其后,市场陆续出现一些采取浮动管理费率的产品,但是,因为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称的问题,最终未能发展起来。
相关制度上,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设立管理费率与回报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两年后,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初稿)》,明确浮动费率基金分为“支点式”和“业绩报酬”两类,并规范计提规则。
2019年11月,华安、中欧、富国、国泰等6家基金公司获批试点发行首批浮动费率产品,这些产品皆为主动权益基金,其招募书皆强调“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其费率结构皆采用“每年0.80%的基础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的模式。
不过,从数据上看,采取浮动管理费率的主动权益产品在产品数量及规模上的占比仍然较低。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截至5月9日,采取浮动管理费的主动权益基金有69只(仅计主代码),资产规模合计559亿元,分别仅占到同类产品的1.32%及1.50%。
约束风格漂移,业绩基准选用将被严管
上述《行动方案》同时明确“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除了体现在浮动管理费的收取模式上,更体现在投资策略及风格上。
根据上述《行动方案》,证监会将制定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指引,明确基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修改、披露、持续评估及纠偏机制,对基金公司选用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切实发挥其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作用。
历史资料显示,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发文要求公募基金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其后又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立提出了更加具体要求。
2019年1月,第一份直接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部门规章问世,即《关于进一步优化业绩比较基准监管的通知》。该份文件强调在产品设计中应审慎确定业绩基准,在提交的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应对业绩基准的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作详细论述。
但是,公募基金“风格漂移”(即资产配置大幅偏离基金主题及业绩比较基准)的现象仍然存在。
2022年7月,证监会机构部曾发布一份《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针对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格漂移”个股入库审批不严、入库程序履行不到位等现象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
其中,在产品设计完善层面,监管要求基金管理人“规范审慎选取与基金主题相关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具备准确性、客观性和高度相关性”;在健全内部制度层面,监管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投资人员投资行为约束,切实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内部考核制度,将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程度纳入考核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在证监会于2022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风格漂移”与“高换手率”皆被定性为博取短线交易收益的行为。在今年1月召开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将“风格漂移”与“高换手率”并列为过度投机行为。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现有主动权益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种类繁多。截至5月9日,主动权益基金共计有5239只,业绩比较基准的种类则有3232种,即平均1.62只产品对应1种业绩比较基准。
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上看,多数产品采取“股票指数+债券指数”的模式,其中,跟踪沪深300指数的产品有2881只,占比54.99%,跟踪中证800指数的有835只,占比15.94%。也有少数产品同时甩开该两类指数,采用“1年期定存利率+单利年化”(多数将单利年化设为3%)的模式。
全面强化长周期考核,与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共振
上述《行动方案》要求公募基金行业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强化长周期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
细节方面,对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对基金投资收益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收益考核权重不低于80%。
对于基金公司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将严格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基金经理方面,如果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则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显著超过业绩基准的基金经理则可以合理适度提高其绩效薪酬。
基金公司评价指标体系也将完善。三年以上中长期业绩、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规模、投资行为稳定性、权益投资增长规模等指标的加分幅度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0%。
从内容上看,上述《行动方案》与中央有关部门“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形成共振。
本文刊于05月17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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